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根基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宪制价值

2026-08-03 09:33:47来源:西藏日报作者:卓拉 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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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65条”体例,序言全文877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唯一一部单设序言的新制定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条文侧重设定权利义务、规范日常行为,促进法序言以完整历史叙事、清晰政治逻辑完成法理建构,从宪制层面确认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逻辑,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升为国家建构层面的核心命题,为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序言入法:跻身宪法相关法谱系的宪制定位宣示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设置序言的法律仅有五部,分别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和促进法。上述法律均归属于宪法相关法范畴,直面国家根本制度、国家统一、民族治理、“一国两制”等关乎国家建构的核心议题,承载着明确的宪制功能。宪法确立国家根本制度与治理总遵循,民族区域自治法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法治化,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完成“一国两制”的宪制表达,促进法单设序言并纳入这一法律谱系,是顶层设计基于民族工作全局作出的制度安排,具备鲜明的宪法属性。

  法律正文依托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形成标准化规范体系,主要用于界定各类主体具体权利与义务,具备直接约束、指引、惩戒的实践功能。而历史共识、文明脉络、共同体本源认同等价值性、基础性内容,无法通过标准化法律条文予以呈现,只能依托序言载体完成阐释。促进法序言承载的中华民族形成发展史、各民族共同奋斗历程、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等内容,不属于可直接适用的行为规范,而是整部法律正当性、合法性的法理根基。

  立法机关通过序言的制度设计,把新时代党开展民族工作形成的重大理论、制度、实践成果转化为统一国家意志,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体制机制提升至宪制高度。这一立法安排清晰释放关键信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绝非单一领域、单一部门的专项工作,而是贯穿国家治理全过程、关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存续发展的宪制任务,序言的设立正是这一立法定位最直观、最正式的文本表达。

  三重叙事:证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生成的法理逻辑

  促进法序言以时间脉络搭建文明、近代、政治三层递进叙事,完整回答“中华民族从何处来、何以凝聚一体、未来向何处去”的核心命题,层层递进完成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理确认,实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结合。

  文明叙事——以五个“共同”构筑内生型共同体根基。序言开篇明确提出,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五个“共同”绝非简单的史实罗列,而是一套完整、严谨的法理建构。序言以“中国各族人民”作为统一主语,清晰阐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并非外力拼接、人为塑造的产物,而是数千年来各民族共生共存、互动交融自然形成的文明共同体。

  序言立足五千多年不间断中华文明,系统阐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文明底色,传承延续我国自古形成的大一统政治传统。从法理层面破除“民族与国家二元对立”的错误认知,明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各民族共同的家园,疆域、历史、文化、精神属于全体中华儿女共有共享,从文明本源层面夯实共同体认同的法治基础。

  近代叙事——以四个“不可”证见中华民族自觉的历史必然。序言进一步梳理近代救亡图存历史脉络,提出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近代以来,在列强侵略、国家危亡的时代背景下,世界诸多传统多民族帝国分崩离析,而我国能够始终维系国家统一、凝聚各族力量,核心根源在于各族人民共御外侮、并肩抗争,推动中华民族实现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

  这一重要法理判断,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深度呼应,并首次将成熟学术理论转化为法定话语。即自在,是历史上客观存在的多民族共生共存格局;即自觉,是近代各族人民在共同抵御外来侵略过程中,形成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主动形成统一的中华民族整体认同。序言通过近代历史叙事证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历史淬炼的结果,具有不可动摇的客观历史依据。

  政治叙事——锚定党的领导这一共建共同体的根本保障。序言立足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重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两个先锋队”定位,将党的代表性从阶级范畴拓展至全体中华各民族范畴,明确党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共同体建设的核心领导力量。

  文本系统梳理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完整呈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核心内涵,清晰指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如果说文明叙事回答共同体的本源,近代叙事阐释共同体凝聚的动因,政治叙事则明确共同体建设的前进方向与根本保障。三层叙事有机统一,打通历史、现实与未来,生动践行“两个结合”,坚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魂脉,深挖中华大一统文明根脉,将中华文明连续性、统一性、包容性特质转化为稳定的法治表达。

  价值统摄:构建民族法治体系的核心宪制锚点

  序言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理确认,不局限于理论宣示,更作为统一价值基准统领整部促进法,并与我国现有民族法治体系形成有机衔接,释放强大治理效能。

  确立全域覆盖的法定共同责任。序言第六段作出宪制式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全覆盖、无差别的责任主体划定方式,此前仅见于宪法文本。

  这一表述实现重大升级,将原本属于民族工作领域的政策要求,上升为覆盖全社会所有主体的法定国家意志。整部法律65条具体条文,均以序言确立的共同体价值为根本遵循,所有制度设计、行为指引、保障举措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开,形成统一、连贯的价值主线。

  塑造“促进型”全新民族立法模式。依托序言确立的历史生成逻辑,促进法跳出传统管制型立法思路,成为一部以引导、扶持、激励为主的促进型法律。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各民族长期交融自然形成的历史产物,民族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便不是管控约束,而是持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对比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侧重禁止性、惩罚性条款的管制类法律,促进法重点规范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各民族文化共享、民生保障扶持、民族团结示范创建等正向促进举措,系统整合全国各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熟经验,转化为全国统一适用的法治工具,依靠制度激励不断夯实共同体群众基础。

  形成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协同。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为民族领域立法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促进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序言则把宪法中宏观的中华民族理念细化、具象化,填补了长期以来民族团结领域缺少综合性统领法律的空白。

  促进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均单设序言,在宪法框架下形成互补配套的民族法治双支柱:民族区域自治法聚焦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规范民族自治地方治理运行;促进法立足全国全域视角,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各地区、各行业民族团结建设。二者分工清晰、有机配合,共同搭建起完整、协调的民族法治规范体系。

  877字的序言,是促进法的法理灵魂。它以文明、近代、政治三重叙事完成历史法理证成,以统一价值锚点统领民族法治体系建设。从宪制层面清晰证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并非法律拟制概念,而是数千年历史自然生成的客观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局部工作安排,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宪制使命;出台促进法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划定行为红线,而在于以法治固化共同体历史根基、凝聚全民共识。

  西藏作为边疆民族地区,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阵地。促进法及其序言为我区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遵循。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理解序言蕴含的宪制逻辑与历史逻辑,用好法治手段持续增强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觉性,不断夯实我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根基,奋力谱写雪域高原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本文系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国共产党在西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与经验启迪”(24WTZD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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