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西藏新篇章

西藏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

2026-05-18 10:21:13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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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新时期民族工作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立法成果,标志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化迈出重大步伐。我们要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其中蕴含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结合西藏工作实际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切实将制度优势和法治优势转化为治藏稳藏兴藏效能。

  深刻理解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民族工作领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如今,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经过反复研究、民主决策,已从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条文,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谋划和部署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把党的民族理论最新成果法治化的生动注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政治基础。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保障。法律的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民族逐步打破了以往的地域阻隔,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形成了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走向一体的发展大趋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鲜明主线,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方式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国家统一的现实需要。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国内外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显著增多,民族领域面临的风险挑战日益复杂多样,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通过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严禁任何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民族分裂的行径,有效应对国际形势复杂变化,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渗透,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发展利益。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为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律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提升了民族事务治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框架、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首部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命名的专门法律,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阐述了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历史史实,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制度保障体系,从思想引领、社会融合、经济发展、权利保障、监督管理五大维度,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要求和实施路径,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内容丰富,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软任务”变成“硬约束”。

  ——强化思想文化引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法律专章规定“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明确要求加强中华文化研究阐释和宣传教育,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这一规定旨在通过文化认同筑牢民族团结的思想根基,既突出中华文化的主体地位,让各族群众深刻认识到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又尊重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通过保护、传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让中华文化更加多姿多彩,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交往交流交融是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法律明确提出,促进各民族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这一要求旨在打破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壁垒,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所有问题的总钥匙,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保障。法律围绕“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出一系列规定,明确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机制,支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加强民族地区全面发展,推动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这一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旨在通过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健全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各民族平等权益。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要求。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同时,法律针对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明确了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普惠性支持政策,确保各民族平等享有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在政治权利方面,保障各民族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在民生权益方面,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改善各族群众生活条件;在文化权益方面,保护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让各民族群众在平等的环境中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压实民族团结工作责任。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法律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落实、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事务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各方责任。同时,法律规定了考核评价、监督检查、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配套制度,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这一体系让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章可循、有责可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扎实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落地实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民族工作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法律在雪域高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坚持党的领导,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统谋划制定《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2026—2030年)》,将法律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边境建设等规划,为系统推进西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前瞻规划和战略导向。及时对照法律新规定新要求,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凝聚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制度合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民族工作法律体系。

  ——深化宣传教育,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结合“九五”普法规划,利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宪法宣传周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机关、企业、乡镇、社区、学校、寺庙等,让法律条文飞入寻常百姓家。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干部教育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等,提升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事务、化解民族矛盾、维护民族团结的能力。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推动传统民族文化与现代生活相融合,增强新时代活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浓厚氛围。截至2025年底,全区7地(市)成功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市),已提前实现确保所有地(市)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市)的目标,“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热地的事迹广为传颂,全社会掀起向“时代楷模”卓嘎、央宗姐妹学习热潮。

  ——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物质基础。坚持西藏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统一、改善民生的意义,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推进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地制宜发展西藏高原特色优势产业,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重点支持边境地区发展,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夯实守边固边兴边的民心基础。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互嵌式社会。因地制宜构建互嵌式社区,选树一批多民族和谐街道、社区、家庭典型,让其他社区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引导各族群众在空间上互嵌、文化上互鉴、经济上互补、社会上互动、心理上互信。持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连队、进企业、进景区、进网络、进家庭等,实现深化创建活动全覆盖,推动创建工作从“有名”向“有实”、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

  ——发挥文旅优势,促进文化认同。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打造“高原红石榴”参观团品牌,推出“行走的课堂”边境行动等项目,系统化、品牌化推动文旅产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紧紧依托西藏博物馆、唐蕃会盟碑等文物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实证西藏与祖国各地悠久而紧密的联系。举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大赛等活动,搭建多层次交流平台,真实表达各族儿女手足相亲的真情实感,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拉近彼此间的距离,让“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理念浸润人心。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地见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依据自身职责,强化对法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注重实践创新,提升治理效能。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上大胆探索,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不回避、不推诿、不激化,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事务的能力,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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