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拉萨市的重要工作。为适应新时代养老事业发展需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拉萨市民政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出台了《拉萨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建立多元化运营投资提升机制,完善服务管理与运营监管体系,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
《实施办法》围绕“资源合理配置、老人应养尽养”的目标,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有效解决了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僵化、入住率低、资源闲置等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将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养老驿站等纳入拓展范围,在优先满足兜底、困境等重点保障对象,且保障床位不低于总床位20%的前提下,向本市其他社会老年人开放,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目标。
在收费标准方面,《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运营方接收政府供养人员时,不得扣减、挪用供养费,也不得额外收费;接收计划生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寡等8类特定老年群体时,参照政府指导价按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时,合理确定普惠养老服务价格。
《实施办法》强调,必须坚持“兜底作用不削弱、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监督管理不缺失”的原则。通过合作、委托、联营、租赁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权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对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资产评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所有权方和运营方的责任、义务及政策支持,对违反合约的情况做出制度性安排,有效避免委托与经营风险。此外,所有权方需对全部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加强国有资产维护。
目前,拉萨市已有15家日间照料中心、7家农村幸福院实现公建民营,为推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和制度基础。《实施办法》还强化了运营方的服务责任,要求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护理专业水平。实施入院评估机制,全面评估老年人身心状况,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等级,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和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运营方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内部独立、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并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
据悉,拉萨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运营方的服务管理、合同履行、老人满意度等内容进行检查评估,持续促进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实施办法》的推行,不仅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积极性,强化了政府兜底保障作用,还赋予市场更灵活的服务手段,加快形成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市民养老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