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升困境儿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藏民发〔2025〕9号)和《关于提高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藏民发〔2025〕10号),持续提高全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记者了解到,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区孤儿(包括机构临时监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二类区由1354元/人/月提高到1468元/人/月,三类区由1625元/人/月提高到1762元/人/月,四类区由1828元/人/月提高到1982元/人/月。同时,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也相应提高:二类区由660元/人/月提高到715元/人/月,三类区由792元/人/月提高到858元/人/月,四类区由891元/人/月提高到966元/人/月。此次调整,平均涨幅达到8.4%。
近年来,我区聚焦兜底保障服务,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2025年,全区共落实相关资金6085.39万元,保障了3284名孤儿和1129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通过这一举措,让每一位孩子都能在党委和政府的温暖关怀下,生活无忧、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