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燕飞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教师
摘要:文化遗产关乎人类团结、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接触和享受文化遗产的权利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文化权利位于人的尊严的核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促成因素。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本质上是一个人权法议题。联合国立足人权保护文化遗产方针逐渐被纳入政策法律主流。源自中国的藏医药是惠及世界的重要医疗、经济和文化资源,与平等权、文化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健康环境权等人权密不可分,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有利于保障人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世界记忆计划”为藏医药文化遗产提供国际法保护。中国积极缔结、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公约,扎实做好藏医药文化遗产的系统性法律保护,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社会积极参与藏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建言献策,与政府进行友好的互动、合作。
关键词:习近平文化思想;藏医药文化遗产;人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治
一 引言
“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10月7日至8日,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正式提出和系统阐述习近平文化思想。”中医药(含藏医药)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现已“传播至196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中国与东盟、欧盟、非盟、拉共体以及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等地区和机制合作的重要领域”。中医药(含藏医药)日益成为世界感知中华文化的生动载体。中医针灸、藏医药浴法分别于2010年、2018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黄帝内经》、《本草纲目》和《四部医典》(藏医典籍)分别于2011年、2023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中国国家形象全球调查报告2020》显示,有30%的海外受访者接触或体验过中医药文化,超过80%的体验者对中医药文化持有好印象。”
二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一个人权法议题
(一)文化、文化遗产及其意义
“文化关乎国本、国运。”“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遗产是文化的载体,是指“人类创造并遗留、流传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财富,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文献、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世界的美好在于文化与自然景观的多样性。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一样,都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在苍茫宇宙中,人脆弱而渺小,生命有限。文化遗产是人类祖先留在世上的痕迹,讲述人类的过去,影响人类的今天,关乎人类的未来。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后辈的“礼物”,是后辈慎终追远的依托,寄托着人类最深沉的情感,支撑起人类的精神、情感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对任何民族的文化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损害,均构成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破坏或损害文化遗产可对文化权利,特别是人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获得和享有文化遗产的能力产生不利和不可逆转的影响。”
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是民族精神的标识,是国家的文化名片,关乎国家兴亡与文明兴衰。“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灭人之史,必先去其文化遗产。欲强其国,必先重其史;欲重其史,必先保护文化遗产。一个民族、国家,只有保护好、传承好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才能生生不息、繁荣昌盛;否则,可能会走向衰败、灭亡。而国家兴亡又关乎人权兴衰。一般来说,国家兴,则人权兴;国家衰,则人权衰。历史的惨痛教训告诫我们,“覆巢之下无完卵”,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繁荣富强与文化昌盛,是享有广泛人权的前提。
文化遗产关乎人类团结、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文化是全球公益物,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它将所有人联系起来,在各国人民间搭起纽带和桥梁。”“弘扬文化遗产就是团结全人类。”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丰富了人类的生活,帮助人类建立开放、创新与包容的社会。保护、传承和分享人类的文化遗产,有利于增进人类团结,促进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优化全球人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先民们创造了多姿多彩、光辉灿烂、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祖先们将他们的文化遗产留给我们,我们有权利走近、欣赏、研究它们,也有义务保护、传承、弘扬它们。对中国而言,保护好、传承好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传承中华文明,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激活中华文化的生命力,使其生生不息、繁荣永续;二是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民族向心力,维护社会稳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三是有利于为乡村振兴与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文化滋养、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从而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及繁荣人权事业。
(二)文化遗产与人权的密切联系
文化遗产与人权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人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及传承者,也是人权的主体。接触和享受文化遗产的权利,是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权利)的一部分。文化权利位于人的尊严的核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促成因素。“文化权利是享有各项其他权利,最终促成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保护好传承好文化遗产,促进人民接触、体验文化遗产,并从中获益,有利于保护、实现其文化权利及相关人权;而尊重、保护文化权利及相关人权,又能反过来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文化遗产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文化权的精髓。失去文化遗产,文化将无所依托,逐渐走向消亡;脱离文化谈文化权,也会陷入空洞。文化遗产是个人、群体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关乎他们的文化特性、身份认同与精神归属。蓄意损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如美国政府亵渎、破坏作为印第安人宗教和文化遗产的“圣山”的行为,是要抹去特定族群创造的历史和人类的集体记忆,严重侵犯其文化权利。由于“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还会侵犯或践踏其他类型的人权,如原住民的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等。
(三)联合国立足人权保护文化遗产方针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本质上是一个人权法议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佩吉·希克斯(PeggyHicks)认为:“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特别是文化权利,是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的最佳和最可持续方式。”保护文化遗产,需要各国采取以实现人权特别是文化权利为中心的整体战略,将立足人权保护文化遗产方针纳入政策法律主流,并将“文化权利和文化多样性纳入教育主流”。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强调,国家及国际组织需要将人权视角引入文化遗产领域,采取立足人权保护文化遗产方针:(1)在整个联合国系统、区域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机构,将立足人权保护文化遗产方针纳入政策法律主流,确保国家政策、法律、习惯做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采取措施追究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法律责任。(2)采取综合办法,侧重预防、教育和问责,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起来进行全面保护,在国际和国家层面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拨付足够的预算资源。(3)确保与不同层面的利益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探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振兴等问题,邀请少数族裔、原住民、边缘化群体参与决策。(4)在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邀请女性文化遗产专家参加相关论坛,为女性接触和享用文化遗产解决问题、消除障碍、创造条件、提供帮助。(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博物馆和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文化遗产所涉人权问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维护和保存文化遗产、尊重文化多样性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文化遗产关乎人类团结、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接触和享受文化遗产的权利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本质上是一个人权法议题。
三 藏医药文化遗产与人权
人类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与疾病作斗争的历史。疾病侵蚀人类健康,威胁人类生命。例如,蔓延全球的新冠疫情夺走了无数鲜活生命,粉碎了无数幸福家庭,使世界人民饱受身心折磨。疾病防治、卫生保健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西医有其优点,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而传统医药的重要性正不断凸显。中医药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疗效独特。源自中国的藏医药是惠及世界的重要医疗、经济和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
(一)“藏医药”“蒙医药”及“藏医药文化遗产”
藏医药(藏文为“索瓦日巴”,英文为SowaRigpa)起源于中国西藏。“历史文献资料显示,藏医药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藏医药学是藏区人民在青藏高原与疾病作斗争的知识和经验总结,被誉为“治疗科学”“治愈的艺术”。它通过规范文本和口头教学严格传播,《月王药诊》《四部医典》是其重要典籍。“蒙医药学以藏医《四部医典》为基础,结合自己的民族文化和医疗实践,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己特点的医药学。”藏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繁荣和当地生产力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藏医药现主要分布于中国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地,在印度、尼泊尔、不丹、俄罗斯、奥地利、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影响。
藏医药文化遗产是指藏族先民创造并遗留、流传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医药文化财富,包括藏医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藏医药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藏医药文物,如《敦煌本藏医残卷》《月王药诊》《四部医典》《晶珠本草》《蓝琉璃》。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藏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医药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藏医药学关于生命、健康及疾病的认知与实践,如藏医药浴法、藏医尿诊法、藏医骨伤疗法、藏药炮制技艺。藏医药文化遗产承载着藏医药学的知识精华、文化精髓及藏族历史文化传统,体现了藏族人民的生命观、健康权及自然观,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和人权价值。
(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藏医药文化遗产的平等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优势。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包括汉文化,还包括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之一,藏医药是中医药的一种,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一,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传统医药的一部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二,藏医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藏医药作为我国少数民族医药之一,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包括藏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的重要法律地位。
(三)藏医药文化遗产与文化权利、原住民人权
文化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有所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应用之惠;(丙)对其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获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享受保护之惠。二、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充分实现此种权利而采取之步骤,应包括保存、发扬及传播科学与文化所必要之办法。三、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科学研究及创作活动所不可缺少之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国确认鼓励及发展科学文化方面国际接触与合作之利。”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申明:“所有民族都对构成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各种文明和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多彩作出贡献。”“土著人民与所有其他民族平等……有权自认有别于他人,并有权因有别于他人而受到尊重。”藏族人民有其历史文化传统,在与国内兄弟民族交流交往的过程中,为中华文明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藏医药文化遗产既受到其他医学传统的影响,又具有鲜明的藏民族文化特色,能够为藏族人民提供持续的文化认同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见证。保护好、传承好藏医药文化遗产,促进藏族原住民接触和体验本民族的医药文化遗产、参与医药文化生活并从中获益,不但有利于保障他们的文化权利,而且有利于从整体上保障他们的其他人权,如平等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健康环境权。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藏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公平发展的政策、法律、财政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藏区人民的各项人权。藏区人民的知识、文化和传统习惯受到尊重。他们根据自己意愿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藏医药产业、事业繁荣发展,青藏高原医疗卫生条件日益改善。藏医药文化遗产受到法律保护,藏文化传承人的生存境遇得到极大改善。藏医药浴法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这些举世瞩目的成就得益于党和政府为保护藏文化及藏族人权所作的艰苦努力,以及各族同胞的慷慨支持。
藏医药文化遗产作为民族团结、文化交融的产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和合精神价值。受藏传佛教、苯教影响的藏医师如宇妥·云丹衮波(或译成“宇妥·云丹贡布”),总结藏区的医疗实践经验,参考藏族的医学文献,并吸收、借鉴其他民族的医学知识、技术,创立了藏医药学。藏医药学受到汉地医学的深刻影响。文成公主入藏时带去了《汉文成公主所持大医典》、治疗408种病的药物、四部配药法,以及八观察法、五诊断法、六祓除法等。金城公主入藏时也带去大量医学著作,其中最著名的是《月王药诊》。《月王药诊》是一部对藏医药学产生深远影响的医学著作,其中的医学理论及诊脉、验尿、用药方法等内容与汉地医学典籍的记载颇为相似。金城公主入藏后,汉地医学在藏区进一步传播、发展。此外,藏医药的发展也受到印度、大食、中亚医学的一定影响。
藏医药文化遗产承载了汉藏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反映出中华医药文化对世界文明的兼收并蓄和创造性转化,体现出中华民族的人道精神、生生精神、和爱精神,还体现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国各宗教信仰多元并存的和谐格局,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
藏医药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人权意义。它是学者们研究民族关系史、中华医药史、人权学、人类学、民俗学、法学的重要素材,有利于学者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参与文化生活,并从中获益,以实现自己的文化权利。“一带一路”助推藏医药文化遗产走出中国、走向世界,为世界人民了解、体验、研究中华医药文化提供便利。这有利于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保障人的文化权利。
(四)藏医药文化遗产与健康权、生命权
生命权、健康权都是基本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及中国国内法上均有所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包括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不仅可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文化滋养,还可为健康世界建设贡献中国方案,对保障健康权、生命权具有重要意义。藏医药反映出中国藏族人民对人类疾病产生、发展及防治规律的把握,是增进人类健康、延长人类寿命、提高生命质量的有效医学措施。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有利于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良好健康与福祉”,以及保障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藏医药学受到“慈悲为怀”“众生平等”“普度众生”等佛教思想的影响,“利众生”(向善利他、和合济世)是其核心理念。藏医对慢性代谢紊乱、自身免疫性疾病、炎症等疾病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藏药源于大自然,在风湿骨痛等慢性疾病的防治上,具有西医难以匹敌的优势;在心脑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疾病的防治上,也具有一定疗效。藏医药及受其影响的蒙医药,为高原的各族群众治愈了许多疾病,守护他们的生命健康,对内地医疗实践也有一定影响。例如,北京有藏医院,齐鲁医院使用“奇正藏药”的消痛贴膏来治疗患者的颈椎病。
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藏医药浴法“临床疗效显著、安全可靠、毒副作用小”,是防治疾病、改善健康状况、提高生命质量的有效医疗措施,有利于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藏医典籍《四部医典》记载了藏医药浴法的适应症,即“四肢僵直或拘挛、跛跷、疖痈、炭疽、新旧疮疡、肿块、妇风病、弓腰驼背、肌肉及骨骼之黄水积贮,特别是一切风病,药浴法治疗则颇能收效”。《四部医典》记载,藏医药浴法具有“使体内发生的热气变为黄水自毛孔排出,并有祛风消肿和使干瘦的肌肉复归于丰满的作用”。
当代医学研究验证了《四部医典》记载的上述内容,证明藏医药浴法有利于治愈患者的顽疾,改善其健康状况,提高其生命质量,保障患者(特别是女性)的健康权、生命权,表现如下:第一,藏医药浴法对于病理性黄水所诱发的各种病变,例如皮肤病,临床疗效显著;第二,藏医药浴法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等慢性病,效果显著;第三,“在慢性盆腔炎临床治疗中采取藏医药浴治疗方案,疗效显著,可有效缓解炎症,改善血液流变学指标”,藏医药浴法还“能够促进(患病女性)身体尽快康复,治疗安全性较高”;第四,藏医药浴法可有效控制妊娠糖尿病患者产后的血糖水平和血脂水平;第五,“藏医药浴在治疗产后风方面,效果显著,受患者认可,临床有效率较高,安全性高,具有积极的推广意义”。
历史上,藏医药不仅通过喜马拉雅山传到了印度、不丹、尼泊尔,还通过丝绸之路等途径传播到中亚、蒙古高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丝绸之路沿线的历史贸易为青藏高原、印度、尼泊尔、不丹、蒙古高原和俄罗斯的藏医药从业者提供重要的藏药材。随着藏医药浴法与《四部医典》分别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世界记忆名录》,藏医药的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推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为藏医药进一步走向世界市场提供重要契机。中国的藏医药从业者正努力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全球。“一带一路”助推藏医药成为世界医疗系统、健康资源及康养文化的一部分;藏医药则助推古老的丝绸之路成为“健康丝绸之路”。这会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文化、人权效益,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优化全球人权治理。
总之,藏医药不但能改善藏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疾病防治,从而改善藏区人民的健康状况,提高其生命质量,延长其预期寿命,保障其健康权、生命权;而且可为健康中国建设贡献藏族智慧,为健康世界建设贡献中国方案,从而为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健康权、生命权提供重要的医学保障。
(五)藏医药文化遗产与生存权、发展权
“人权同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人权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以经济发展促进人权保障是中国人权保障的基本经验之一。中国大力支持藏医药经济发展,为保障高原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奠定物质基础。
藏医药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健康资源,不但能治疗疾病、促进身心健康、满足人民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而且能拉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可持续生计、促进体面就业,以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发展藏医药产业,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还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以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无贫穷”“零饥饿”与“减少不平等”。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下,中国藏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创造的产值逐年攀升,国内外影响力与日俱增。奥地利、印度、美国与中国学者合作的研究表明,2000—2017年,亚洲藏医药业的产值呈现出10倍增长。2017年,亚洲四国(中国、印度、蒙古、不丹)藏医药业的总产值是6.775亿美元。其中,中国藏医药业的年产值为6.622亿美元,占四国总产值的97.74%,居于主导地位;印度的年产值为0.11亿美元,占总产值的1.62%;蒙古的年产值为400万美元,占总产值的0.59%;不丹的年产值为30万美元,占总产值的0.05%。
2003—2017年,西藏自治区藏药企业的年产值分别为:2003年,3250万美元;2004年,5300万美元;2005年,7800万美元;2006年,7960万美元;2008年,8320万美元;2010年,1.012亿美元;2011年,1.48亿美元;2013年,1.77亿美元;2014年,1.868亿美元;2015年,2亿美元;2016年,2.17亿美元;2017年,2.36亿美元。数据显示,西藏自治区2005年藏药企业的产值是2003年的2倍多;2015年的产值是2010年的近2倍。除藏药企业外,西藏自治区藏医院、几十家县级医院、大量乡镇诊所、寺院机构以及小型私人诊所等非营利机构,在2017年创造了2400万美元的产值。
2017年,青海省藏药业的总产值为1.748亿美元;四川和云南两省藏药业的总产值为4680万美元;甘肃省的藏药业产值为1860万美元。内蒙古自治区传统蒙药业(受藏医药学影响)的产值为1.2亿美元,其他地区蒙药业的产值是4200万美元。2017年,仅“奇正藏药”一家企业就创造了1.56亿美元的产值。“奇正藏药”以其止痛膏药和其他非处方保健产品而闻名,但也生产各种经典的藏药处方药,分销给甘肃、青海、西藏和四川的大量诊所和医院。“奇正藏药”拥有100多项藏药专利,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它在国内外藏药业中具有无与伦比的市场优势。该企业的官网显示,“奇正藏药”为2310人提供了工作岗位。
“2022年西藏藏医药生产企业销售总额达到25.72亿元,上缴税收3.5亿余元。”藏医药产业发展为保障藏区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藏医药文化遗产则为藏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依法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藏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各族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与文化滋养。藏医药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发展有利于丰富当地的医疗卫生实践,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体面就业,保障当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藏医药文化遗产与“健康环境权”
当代人认识到“人权和环境保护具有内在的相互依赖关系”。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们并没有意识到几十年后的人类活动会对环境及人类自身造成多大破坏,因此并没有将环境权利写入《世界人权宣言》。“随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明确,许多国家在其宪法中增加了明确的环境权利。1976年,葡萄牙成为第一个在宪法中增加了‘享有健康和生态平衡人类环境的权利’的国家。自此之后,90多个国家在国家宪法中增加了类似权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即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6“清洁用水和卫生设施”、目标11“可持续城市和社区”、目标13“气候行动”、目标14“水下生物”与目标15“陆地生物”,都体现出人类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国际社会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承认人权与环境的密切联系:一是承认出现了一种新权利,即“健康环境权”或“享有安全、洁净、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二是不承认“健康环境权”作为一种新权利而存在。联合国倾向于支持“健康环境权”作为一种新权利而存在。
藏医药文化遗产与健康环境权存在密切联系。一方面,藏医药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健康环境权”的享有。藏医受到佛教“众生平等”观念的影响,很关注动植物的保护。藏医药学旨在实现人的身心平衡、自我和谐,以及个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它反映出藏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及其与外界环境相互关系的认识,体现出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藏族人在收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草药资源时,非常重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藏医药具有安全、绿色、便捷的特点,能促进人类对大自然的尊重,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增进保护人的健康环境权。
另一方面,保护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保障各族人民的“健康环境权”,也有利于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人权,特别是健康环境权,高度依赖于生物多样性,充分享有人权离不开生物多样性。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是藏医药赖以存在的根基。藏药以天然的动物、植物及矿物为药材来源。藏药草本植物数量最多的地区是青藏高原,其次是中国内地亚热带地区、印度次大陆和中亚东部地区。青藏高原和更广泛的跨区域喜马拉雅山脉构成了各种各样的生态系统。多变的降雨量、海拔、地质和土壤,为多种独特的动植物群落提供生态保障。研究表明,喜马拉雅地区有近一万种植物(占世界被子植物总数的2.5%),其中4000种是特有物种。这些植物不仅是重要的藏医药知识来源,也是与藏族社会文化产生互动的“生物文化对象”。通过藏医师及其掌握的医学知识,高原珍稀草本植物成为治疗藏区人民疾病的物质基础,构成藏医药文化的一部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像保护眼睛那样保护青藏高原的自然和生态环境,才能实现藏医药事业的永续发展。以健康环境权理念推进藏医药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夯实藏医药文化遗产的法治基础、生态基础。
“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保护好、传承好藏医药文化遗产有利于增进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而增进保护所有人权,又能反过来促进藏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总体上看,立足人权依法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以及立足藏医药文化遗产推进人权法治保障,都有利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有利于优化全球人权治理。
四 藏医药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于1945年,其使命为“人之思想筑起保卫和平的屏障”。它陆续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启动了“世界记忆计划”,建立了《世界记忆名录》。新中国高度重视发展藏医药事业,努力抢救、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积极缔结、履行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公约,推进藏医药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下,藏医药浴法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四部医典》入选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
(一)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制定及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的实践为载体的“活”的文化遗产,而人是脆弱的,故与自然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脆弱、更易灭失。“非遗”保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切。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中国于2004年批准该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仅保护“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丰富,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该公约确立了国际、国家、地方三级“非遗”保护制度和三个“非遗”保护国际合作机制——《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保护实践名册》。
该公约的缔约国有权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国际援助,以更好地保护入选以上名录(名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申请的国际援助包括“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培训各类所需人员;制定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提供设备和技能;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一般情况下,国际援助申请(包括筹备性援助)不得超过10万美元。
该公约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为:(1)保护:缔约国应在国家、地方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促进社会的参与。(2)纳款:缔约国至少每两年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纳一次款。(3)申报:缔约国应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积极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4)报告:“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
2.藏医药浴法——中国藏族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知识与实践
2018年11月28日,在毛里求斯路易港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三届常会上,“藏医药浴法——中国藏族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知识与实践”(LummedicinalbathingofSowaRigpa,knowledgeandpracticesconcerminglife,healthandillnesspreventionandtreat-mentamongtheTibetanpeopleinChina),作为一种“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境下,藏医药浴法(藏语称“泷沐”)是指“藏族人民以土、水、火、风、空‘五源’生命观和隆、赤巴、培根‘三因’健康观及疾病观为指导,通过沐浴天然温泉或药物煮熬的水汁或蒸汽,调节身心平衡,实现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传统知识和实践”。
第一,藏医药浴法的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在高海拔的青藏高原,藏医药浴在改善藏区人民的健康状况、延长预期寿命、培养社会行为准则,以及促进对大自然的尊重和加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藏区人民基于藏医知识,通过观察气候变化、其他自然现象和身体脉搏来确定适当的沐浴时间,以预防疾病。作为汶川地震、玉树地震救灾措施的一部分,藏医药浴法在骨损伤治疗和患者心理护理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藏族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运用藏医药浴法,但最广泛的药浴活动出现在藏历七月举行的嘎玛日吉节(藏族沐浴节)和其他传统节日、宗教活动中。藏医药浴法加强了藏族社区的文化认同感,并与藏族绘画、雕刻、史诗和唐卡等传统文化的发展相结合,具有塑造社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藏医药浴法反映出藏医药与藏区天文、地理的内在联系——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要因时因地而异。同样,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采集草药的适当部分,不但决定了草药的有效性,而且有助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第二,藏医药浴法与人权、可持续发展。藏医药浴法建立在藏族民间信仰和藏传佛教基础上,反映了人、自然和宇宙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实现人的内心平静、身心平衡及个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因此,它反映了积极的生命观、健康观与自然观,实现了科学与人文的融合。藏医药浴法能够改善藏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疾病防治,保障各族群众的健康权、生命权,丰富人类的健康知识与实践。因此,它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
虽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藏医药浴法呈现出多种实践形式,但不变的是它的精神内核,即重视身心平衡,重视道德与良好的人际关系,重视个人的内在、外在修养,重视仁爱、公益与平等,重视积极、正义的人生观。这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精神内核高度契合。藏医药浴法的丰富实践,也促进了不同性别和年龄的个人之间及不同社区、群体之间的相互尊重。
藏族人在收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和草药资源时,很关心环境的可持续性。藏医药浴法符合各族群众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是一种安全、绿色的医疗实践。它有利于促进对大自然的尊重及对生态环境(含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当地的就业率,给藏区民众带来实惠。因此,藏医药浴法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三,藏医药浴法与文化多样性、人类创造性。藏医药浴法不仅为藏族人民提供持续的文化认同感,还能促进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性的尊重,丰富文化权利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在苯教和藏传佛教的影响及其他医学知识传统的滋养下,藏医药浴法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和实践,体现出文明的交流互鉴。随着藏医药浴法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藏医药在国内外越来越受欢迎。这有利于促进不同医学体系之间的对话合作及涵盖民族学、医学、法学等领域的跨学科学术研究。
3.藏医药浴法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原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认为,“藏医药浴法——中国藏族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知识与实践”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藏医药浴法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第4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意到,藏医药浴法是一套复杂的医疗知识、实践体系,起源于藏族传统环境,现已发展为藏医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份的藏区颇受尊重,并在社区、医疗机构和寺院医学院中广泛流行。传统的师徒教育与现代的藏医药院校教育,使该遗产项目得以传承、发展,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藏医药浴法是西藏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把藏医药浴法列入上述名录,有助于确保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有利于促进跨文化对话合作,有利于彰显世界文化多样性及激发人类的创造力。藏医药浴法具有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及提高对自然的认识等作用。入选名录能够使藏医药浴法的传统、制度实践发挥协同作用,促进不同从业社区间相互尊重,并激励各社区就卫生保健、疾病防治事项展开对话和合作。
第三,中国制定的保护措施对藏医药浴法可起到保护和推广作用。制定藏医药浴法保护措施符合实践的需要。为学龄儿童和未来的专业人士编写藏医药浴法教育材料,并促进其合理使用,有助于向青年人传播藏医药浴知识,提高公众对它的认识。列入规划的《藏医药保护条例》和《藏医药传统实践空间和记忆场所保护名录》,回应了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实践需要。存档、研究和宣传活动等补充保护措施,使该项目更具生命力。
第四,藏医药浴法相关“申遗”工作得到有关社区、群体、个人尽可能的广泛参与,参与者事先知情并同意。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藏医药浴法的有关社区、个人、专家和研究机构参与了提名文件的编写。协调小组召开了会议,收集了各种观点、意见和建议,并把它们纳入申报文件的最终版本。宗族、村庄、医疗机构和寺庙的代表一致同意,中国政府将藏医药浴法向教科文组织“申遗”。
第五,藏医药浴法已被列入中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要求。“藏医药浴疗法”和“山南藏医药浴法”分别于2008年、2014年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两次国家项目的申报都由地方藏医院发起、代表性传承人参与。
基于以上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将“藏医药浴法——中国藏族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知识与实践”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教科文组织称赞中国对“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的重视与保护,认为中国为世界贡献了关于人类与环境可持续关系的积极范例。
(二)藏医药文献遗产的国际法保护
文献遗产是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奥德蕾·阿祖莱所说:“文献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记忆。它们必须得到保护,不仅供研究之用,而且应与尽可能多的人共享。它们是人类集体历史的基本组成部分。”《四部医典》是重要的藏医药文献遗产,承载着中国藏族先民的医学智慧和中华民族文化交融的历史,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推动下,《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计划”与《世界记忆名录》制度的保护。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计划”
在世界的许多地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武装冲突、自然灾害、年久老化、技术落后等因素致使文献遗产非常脆弱,极易灭失。事实上,世界各地濒危的文献遗产不计其数。为了预防具有恒久价值的重要文献遗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1992年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世界记忆计划”(TheMemoryoftheWorldProgram)。“世界记忆计划”旨在提高全世界对文献遗产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其保存、保护及对公众开放,加强跨文化对话交流,增进人类的相互理解。
根据“世界记忆计划”设立的《世界记忆名录》(MemoryoftheWorldRegister),规定了“符合世界意义和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献遗产”的遴选标准。把某项文献遗产列入《世界记忆名录》,就等于公开承认了这项文献遗产的重要性,使其更加广为人知,使更多人获取、研究、保护它,并因此获得启示或快乐。教科文组织支持缔约国保存、保护珍贵的文献遗产,尤其是被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那些文献遗产,促进对其进行数字化处理;否则,它们可能会永远消失。数字化处理和线上出版能够降低因实物暴露而损坏原始文件的风险,使这些文献遗产能够向更多的人开放。鉴于数字化处理成本高昂,教科文组织向困难国家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提供支持和帮助。
2.《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
2018年5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亚太委员会第八次全会在韩国光州召开。西藏自治区申报的藏医药巨著《四部医典》全票通过成功入选《世界记忆亚太区名录》”。2023年5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将64项文献遗产列入《世界记忆名录》,其中包括中国的《四部医典》和《澳门功德林寺档案和手稿(1645—1980)》。截至2023年11月17日,中国入选《世界记忆名录》的文献遗产共计15项。我国因此有权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技术、资金支持,以对列入名录的文献遗产进行数字化处理,从而更好地保存、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
《四部医典》是藏医药传世典籍,最初由著名藏医学家宇妥·云丹衮波用韵体古藏文以问答形式著成。之后,历代藏医学家对它进行了解释、编纂。12世纪,《四部医典》成为集藏医药学之大成的百科全书。它共记载了1616种疾病及其治疗方案,对后世医学影响深远,在医学界堪与《黄帝内经》相媲美。
《四部医典》共有156章,分为四部分,即《概论续》《论述续》《秘诀续》《后补续》。《概论续》(藏名《札据》)共6章,概括地介绍了人体生理、病理、诊断及治疗的一般知识。《论述续》(藏名《协据》)共31章,详细地介绍了人体生理解剖、疾病发生的原因及规律,以及卫生保健、药物性能、诊断方法、治疗原则和医德等内容。《秘诀续》(藏名《门阿据》)共92章,专门论述各科疾病之病因、症状、分类诊断和治疗方法。《后补续》(藏名《亲玛据》)共27章,主要介绍切脉验尿、药物配伍及外治法等内容。
此次共有五种版本的《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分别是四种木刻版本,即1546年木刻“扎塘版”、1640年木刻“达日版”、1662年木刻“甘丹平措林版”、1892年木刻“药王山版”,另外还有一种金墨手稿版,即1942年的“金汁手抄本”(保存最完好的珍本)。它们是《四部医典》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校对和厘定版本。五种版本的《四部医典》目前都保存在西藏自治区藏医院。国家档案局组织了此次申报。
《四部医典》重视医德、健康起居的医学理念,对当代的医疗实践仍有指导意义,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障仍有启示意义。《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有利于向世界传播以下尊重人、爱护人的医学、人权理念,包括:(1)“利众生”,“必须勤学正法……对忧愁逼迫、疾病为害、贫困所迫等具有痛苦之人,尽量予以帮助……对众生要慈愍……要不吝惜而布施”,“要把别人之事像自己的事一样对待”。(2)谨慎从医,“对医药知识不要知足,必须要精心钻研,不以人的生命做试验,对业务要学习精通。不要急于动手治疗,诊断明确后再施治,作外治手术时不要过于胆大,以免造成医疗事故”。(3)健康起居,“自然界气候之变化,可随时对人体产生影响,只有掌握其规律,进行恰当之调节,才能使之相适应”。因此,为了防治疾病,人们“要养成对自己有益之饮食和起居之习惯”,“起居以不出汗为度的散步为佳”。
《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也有利于在更高程度上保护和实现文化权利。《四部医典》充分反映了藏医学的发展演变,对藏医学在青藏高原、蒙古高原的传播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不仅代表了古代西藏最高的医疗水平,也反映了西藏早期历史、文学、哲学、艺术等的发展水平,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它是研究藏族史、藏医史、藏医和国内其他民族医学关系史、藏医和国外医学交流史、民族民俗学、人类学等领域学术问题的重要文献资料。“该书因其实用性和科学性,先后被翻译成俄文、英文、德文、法文等多种外文版本。”《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使这项珍贵的中华医药文献遗产更加广为人知,有利于推动中华医药文化走向世界,使更多人了解、体验、研究藏医药文化并从中获益,从而实现他们的文化权利。
(三)简评中国藏医药文化遗产走向世界
藏医药浴法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及《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有利于提升藏医药的国际认可度、影响力,以及打造中医药国际文化传播品牌;有利于推进藏医药高质量融入“一带一路”,深化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传统医学方面的国际合作。藏医药浴法、《四部医典》等中医药文化遗产走向世界,彰显了中华医药文化的非凡魅力,有利于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有利于丰富世界医疗知识、经验,治愈人类的身心疾病;有利于保障世界人民的健康权、生命权,优化全球人权治理。
然而,随着藏医药的国内外知名度与日俱增,有些问题可能会产生,表现如下:第一,由于国内外人士对藏医药的仰慕、喜爱及旺盛的需求,有些藏药可能供不应求,这可能会导致藏药材供应紧张,给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带来挑战;第二,随着藏医药这颗璀璨夺目的东方医药“明珠”走向国际舞台及其经济、文化价值的上升,一些利欲熏心的人可能会觊觎、窃取中国藏医药的商业秘密,侵犯中国藏医药从业者的知识产权。
此外,中国藏医学、藏医药文化研究在国际学术界缺乏话语权。虽然中国藏医药业产值占世界的97.74%,在市场份额上占有绝对优势,但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并没有直接转化为学术影响力与话语权。实际上,中国藏医学、藏医药文化研究成果的国际影响力还不尽如人意。在这方面,印度和蒙古国的藏医学界反而更有优势。这两个国家有大量藏医药从业者在国外工作。他们发表、出版了许多藏医药、藏医文化主题的英文论著,并在国际学术活动中表现出色。近15年来,奥地利科学院社会人类学研究所的学者斯蒂芬·克鲁斯跟进式地研究传统藏医药文化,并在国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了数篇高质量论文。与之相比,中国藏医学、藏医药文化的研究力量、研究水平及国际影响力都亟待加强!
五 藏医药文化遗产的国内法保护
“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立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并将其概括为‘十个必须’”,其中包括“必须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在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指导下,藏族人权和文化事业都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中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公约,扎实做好藏医药文化遗产的系统性法律保护,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藏医药文化遗产的国内法保护涉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医药卫生法、文化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以下分别述之。
(一)系统的法律保护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等内容,确立了下列“非遗”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是“非遗”保护工作的起点。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建立国家级和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旨在集中资源和力量,抢救、保护、传承重要、濒危的“非遗”项目以及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传承人的实践为载体的“活”的文化形态。“非遗”传承人延续传统文脉,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保护“非遗”传承人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内容,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政府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政策、场所、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有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及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依据该法第26条,我国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即通过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从整体上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第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制度。我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制度,即国家鼓励在有效保护“非遗”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将其转化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从业主体依法获得国家税收优惠。
此外,为了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国务院建立健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医药类法律规范
我国《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医药类法律,为藏医药业安全、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医药法》第3条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即“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藏医药是中医药的一种,依法受保护。《中医药法》第25条旨在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利于保护青藏高原的生物多样性,从而为高品质藏药材的产出奠定法律基础。《中医药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内容,第42、43条为开展藏医药传承活动、数字化处理藏医药典籍、保护藏医药传承人权益等提供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是地球第三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资源储备基地,是中华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保护地。”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3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它规定了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青海省的三江源是长江、黄河与澜沧江的发源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三江源保护作为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青藏高原古老的山地冰川滋养着长江、黄河、澜沧江。该法第20条规定了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为万千生灵获取清洁水源提供法律保障。三江源还是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之一。该法第15条规定了保护包括三江源在内的青藏高原水源补给、涵养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这有利于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说:“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本法的实施有利于夯实青藏高原生态、文化保护的法治基础,促进藏医药文化遗产和人权事业可持续发展。
4.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目前,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共有三部现行有效的藏医药类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它们具有地方特色,为藏医药文化遗产提供更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医药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支持建立藏医药文化博物馆、文化馆等藏医药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基地。”
此外,四个地方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藏医药文化遗产作了针对性保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夯实基础……保护和利用藏医药文化遗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藏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大力推进中藏医药继承与创新……确保中藏医药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西宁市政府关于加强中藏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的意见》规定:“做好中藏医药继承工作……确保中藏医药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大力推进中藏医药继承与创新……确保中藏医药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
(二)有效的法治实施措施
1.中国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概况
自2004年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起,中国善意、忠实、积极地履行公约义务,在国家一级、地方一级系统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根据国情拟订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并定期更新;制定“非遗”保护总政策、总规划;建立“非遗”保护机构;鼓励开展“非遗”保护研究;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促进对“非遗”的尊重、享用及传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采取必要手段,加强“非遗”保护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等等。
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是履行公约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积极推进向教科文组织“申遗”工作,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网显示,截至2023年11月17日,中国共有43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总数位居世界首位。这体现了中国卓越的履约能力,有利于推动中国“非遗”走向世界,提高中华文化的影响力;有利于促进世界人民了解、研究、体验中国文化,并从中获益,从而实现文化权利及相关人权。此外,中国还依约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履行纳款和报告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
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21年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截至2023年11月16日,共有17个藏医药“非遗”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中,西藏自治区共有9项,分别为:藏医药(拉萨北派藏医水银洗炼法和藏药仁青常觉配伍技艺);藏医药(藏医外治法);藏医药(藏医尿诊法);藏医药(藏药炮制技艺);藏医药(藏药七十味珍珠丸配伍技艺);藏医药(藏药珊瑚七十味丸配伍技艺);藏医药(山南藏医药浴法);藏医药(索瓦日巴——藏医有关生命、健康及疾病的认知与实践);藏医药(藏医脉泻杂炯疗法)。青海省共有5项,分别为:藏医药(藏医药浴疗法);藏医药(藏药阿如拉炮制技艺);藏医药(七十味珍珠丸赛太炮制技艺);藏医药(藏医放血疗法);藏医药(尤阙疗法)。云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各有1项,分别是藏医药(藏医骨伤疗法)、藏医药(甘孜州南派藏医药)、藏医药(甘南藏医药)。
截至2023年11月16日,共有22位藏医药“非遗”传承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其中,西藏自治区共有13人,分别是强巴赤列、尼玛次仁、索朗其美、嘎务、多吉、米玛、格桑次仁、丹增彭措、索朗顿珠、洛桑多吉、白玛加措、占堆、明珠;青海省共有6人,分别是李先加、俄日、尕玛措尼、桑杰、尼玛、尼玛才让;四川省有2人,分别是唐卡·昂翁降措和格桑尼玛;甘肃省有1人,即索南旺杰。
截至2023年11月16日,我国共设立了4个国家级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别为青海省的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以及云南省的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设立为藏族聚居区的生态、文化环境提供区域性整体保护,从而为藏医药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传承,奠定法治基础。
截至2023年11月16日,我国共有2个藏医药“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分别是西藏自治区藏药厂与青海省的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藏医药“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设立,有利于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藏医药产业和文化事业,实现藏医药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3.保护生态环境的西藏法治实践
“西藏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西藏生态环境,利在千秋、泽被天下。”西藏自治区依法处理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着力建设生态文明高地。
2023年8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西藏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白皮书(2021—2023.06)》,介绍三年以来西藏检察机关保障西藏生态文明的丰富实践,包括“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依法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坚守自然资源和耕地保护红线”“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治宣传”等内容。
近些年,西藏自治区依法推进生态功能区建设,丰富高原生物多样性,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西藏自治区还落实《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等政策法规。
以上做法是西藏自治区实施我国生态保护类法律法规,以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守好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的法治屏障,有利于夯实藏医药文化遗产的法治、生态基础,有利于促进青藏高原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及人权事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4.社会的积极参与
社会积极参与藏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国家法律和保护机关进行友好的互动、合作,是中国藏医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大特点。藏医药浴法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及《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都并非易事。多年来,中国政府、社会各界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科研机构的学者们努力建言献策,贡献建设性意见,代表性传承人、地方藏医院认真书写知情同意书,积极准备申报材料,共同助推藏医药浴法进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对出土或濒临灭绝的少数民族医药文物、遗迹实施抢救性保护,推动《四部医典》等少数民族医药典籍进入《世界记忆名录》。在此背景下,国家档案局、藏医药从业者、出版机构、科研团体通力合作,为《四部医典》进入《世界记忆名录》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三)有力的法治保障措施
“法治保障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一系列的保障条件,就无法对藏医药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法律保护。中国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力、财力、科技、信息、物力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提供重要支撑。
1.促进藏医药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一,建立藏医药大学,培养藏医药人才,宣传藏医药文化。“2019年,国家投资10亿元用于西藏藏医药大学新校区建设,该校累计培养了7000余名藏医药专业人才。”青海省“夯实中藏医药人才队伍……开展中藏医药文化进校园活动,遴选16家具有特色的机构建设省级中藏医药文化教育宣传基地”。第二,建立公立藏医医疗机构,普及藏医药服务,将藏(蒙)医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截至2022年初,西藏公立藏医医疗机构达49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藏医药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94.4%和42.4%。”在西藏,“涵盖基本医疗服务和妇幼保健、疾病防控、藏医药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建立”。西藏自治区“持续推进藏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工作”。“青海省中藏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492种藏(蒙)医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第三,基本形成藏医药产业体系,“实现藏药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
2.推动藏医药古籍文献出版和数字化处理
我国“先后整理出版300多部藏医药古籍文献,收集珍贵古籍文本600多卷”。早在2005年,《藏医四部医典八十幅唐卡释难蓝琉璃之光(藏、汉、英合璧)》《藏传佛教图像大典》等图书就被列入“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藏文版《藏医学经典荟萃(一)四部医典》入选《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物推荐目录》(627种)。2015年,《四部医典》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国家级名录》。《中国藏医药影印古籍珍本》是《“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2022年2月,“18个版本藏医巨著《四部医典》古籍在西藏筹备出版”,为中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遗”奠定文献基础。此外,青海省“实施藏医药文献数字化工程,建成13个藏医药专业数据库和青海省藏医药信息网络平台”。
3.大力资助藏医药学、藏医文化学术研究
中国政府加大对西部地区相对优势学科和特色研究的资助力度,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的形式,对少数民族医药、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献挖掘整理等方面研究,给予丰厚的资金支持。《四部医典》和藏医药浴法等方面课题,多次获批国家级项目。2018年,俞佳的课题“基于GIS和语义发掘的高原病藏医古籍文献诊疗知识可视化发现研究”,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2018年,王天虹的课题“基于滑膜液微透析—生物标志物的藏医药浴对RA‘干黄水’机制研究”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23万元)。2015年,贡却坚赞的课题“藏医《四部医典》的词汇研究”获批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2020年,才让南加的课题“藏医古籍《四部医典》配伍理论研究”获批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
此外,党和政府鼓励、支持藏医药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近年来,青海中藏医药交流合作日益频繁,由青海省藏医药学会牵头,来自西藏、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区的6家藏医药学术团体共同建立藏医药学会发展联盟,助推藏医药事业全面振兴发展。”藏医药国际合作基地(青海)成为目前全国唯一一个专门从事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国家级示范性项目。
六 结语
文化遗产与人权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联合国立足人权保护文化遗产方针逐渐被纳入政策法律主流。藏医药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之一,彰显了藏族人民非凡的创造力,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见证,受到我国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本质上是一个人权法议题。依法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有利于保障平等权、文化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健康环境权等人权;而依法保障上述人权,又能反过来促进藏医药文化遗产的系统性法律保护。中国坚持依法治藏方略,立足人权依法保护藏医药文化遗产,立足藏医药文化遗产推进人权法治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在国内法层面,无论是在法律规范方面,还是在法治实践、法治保障方面,中国的藏医药文化遗产及相关人权都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藏医药文化遗产走向世界,既意味着机遇,也意味着风险、挑战。我国应依法规范藏医药产业发展,平衡各方利益,化解权利冲突,优先保障藏区人民享用藏医药文化遗产的权利;要强化法律实施,保护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夯实藏医药文化遗产的法治基础、生态基础,促进藏医药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开展藏医药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学术界要加强藏医药、藏文化研究,并要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研究藏医药文化遗产,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还要在国际藏医药、藏文化研究领域提高中国的影响力,提升中国的话语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人权研究》创刊于2001年,系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理论性刊物,被收录为CSSCI来源集刊、AMI核心集刊。
来源:《人权研究》第28卷(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