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情况如何?
西藏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占总人数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被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民主改革废除了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1961年9月19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西藏历史上第一个《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在西藏自治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贿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以上。代表们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西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还通过参与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
西藏自治区已形成了一支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司法队伍。自治区各级司法部门的主官都由上级人大任免,他们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依法保护各族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