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1965年9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301名代表出席会议。其中,藏族代表约240人,占代表总数的80%;门巴族、珞巴族、回族、纳西族、怒族和其他代表共16名。1979年,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79~1999年,西藏共召开20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第三、四、五、六、七届人大常委会。先后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有阿沛·阿旺晋美、杨东生和热地、列确。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西藏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65年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79~2001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订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73个,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79个。
②监督权。一是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二是开展调查、执法检查活动;三是开展询问、质询活动;四是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等。
③人事任免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具有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地区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员,县(市)人民检察长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权力。到1999年5月,人大常委会共
任命1213人。
④重大事项决定权。凡涉及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做出决议、决定。到2001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已先后做出决议、决定100余件,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5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