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户养僧制 吐蕃赤祖德赞时期建立的一项供养僧人的制度。自唐大历十四年(779)吐蕃第一批剃度僧人出家后,吐蕃社会僧人数量逐年增加,其中赞普的王妃、子女及属部首领也有少部分人皈依佛门。初期,僧人供养由王室支应。赤松德赞时期,为解决僧人的衣食供养,吐蕃王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定每座佛教寺院拥有200户属民,给每个僧人以三户属民,即三户养僧制。赤祖德赞时期,每个僧人的属民增至七户,称为七户养僧制。七户养僧制使吐蕃属民供养负担加重。七户养僧制为吐蕃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对于藏族历史上寺院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该制度也施行于吐蕃占领区的敦煌,敦煌汉文卷《敦煌诸寺丁壮车牛役簿》详细记载了寺院属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