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 封建农奴制度下,西藏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徭役、赋税、地租等苛捐杂税。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逐步建立了新型的税收制度。1960年自治区筹委会财政处内设税务局,1973年设立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内设征收管理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涉外分局、信息中心、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计财处等12个部门。全区有各级税务局82个,独立行政执法机构114个,有税务人员1130多人。西藏设有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未设地方税务局,由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
简史 1959年10月西藏颁布了《西藏地区1959年征收爱国公粮暂行办法》,这是民主改革后,西藏颁布的第一个农业税。1960年5月西藏颁布《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草案)》及《施行细则》,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在西藏正式建立。1963年9月西藏颁布了《关于试征爱国牧业税》,1964年颁布《西藏自治区爱国牧业税试行办法》,开始征收牧业税。198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到20世纪末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和盐税的决定。1983年对工商业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制订了《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试行办法》,减轻工商业税的负担,简化征收办法,适当放宽减免税范围;为集体、个人从事民族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1984年进一步实行轻税政策,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经过多年的轻税政策,西藏城镇集体、个体饮食、理发服务行业有了很大发展。1990年起,西藏恢复征收城镇集体、个体饮食、理发行业的工商税,但对农牧区从事集体、个体经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同时,恢复征收国有建筑安装企业的工商税。1991年对交通运输、航空业务收入、邮政、电信业务收入等进行了适当调整和提高,对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的集体和个体以及各种专业户、重点户的经营收入继续免征工商业税。
税制改革 1994年西藏开始进行税制改革,建立了与全国税制接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到2000年,全区共开征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农牧业税11个税种和教育费附加,但农牧业税免征。①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1994年5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征增值税、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全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时取消了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除海关代征的消费税按国家统一税法照常征收外,其他属于征收消费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暂不征收消费税。②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9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税率按30%执行,对年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适用15%的税率,5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适用24%的税率,对乡镇企业和农牧区的私营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对农牧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个人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退休人员安家费等均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其他税种,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1994年1月颁布了《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暂行办法》。
税收收入 和平解放以来,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税收逐年增加。1952年西藏税收收入为135.6万元,1988年首次突破1亿元。1992年以后,由于健全了各级税收机构,充实了税收人员,加强征收管理工作,使西藏地方税收收入有了新的突破。1994年是西藏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新税制运行平稳,分税制进展正常,各项税收收入实现稳定增长。1993年税收收入突破2亿元,1994年税收收入25943万元。2003年,全区共组织各项收入113036万元,其中税务部门组织收入112451万元,教育费附加完成2225万元,海关代征税款585万元。税收收入完成109639万元,其中增值税完成37487万元,营业税完成42315万元,企业所得税完成16787万元,涉外企业所得税完成10万元,其他各税完成13040万元。
简史 1959年10月西藏颁布了《西藏地区1959年征收爱国公粮暂行办法》,这是民主改革后,西藏颁布的第一个农业税。1960年5月西藏颁布《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草案)》及《施行细则》,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在西藏正式建立。1963年9月西藏颁布了《关于试征爱国牧业税》,1964年颁布《西藏自治区爱国牧业税试行办法》,开始征收牧业税。198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到20世纪末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和盐税的决定。1983年对工商业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制订了《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试行办法》,减轻工商业税的负担,简化征收办法,适当放宽减免税范围;为集体、个人从事民族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1984年进一步实行轻税政策,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经过多年的轻税政策,西藏城镇集体、个体饮食、理发服务行业有了很大发展。1990年起,西藏恢复征收城镇集体、个体饮食、理发行业的工商税,但对农牧区从事集体、个体经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同时,恢复征收国有建筑安装企业的工商税。1991年对交通运输、航空业务收入、邮政、电信业务收入等进行了适当调整和提高,对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的集体和个体以及各种专业户、重点户的经营收入继续免征工商业税。
税制改革 1994年西藏开始进行税制改革,建立了与全国税制接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到2000年,全区共开征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农牧业税11个税种和教育费附加,但农牧业税免征。①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1994年5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征增值税、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全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时取消了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除海关代征的消费税按国家统一税法照常征收外,其他属于征收消费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暂不征收消费税。②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9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税率按30%执行,对年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适用15%的税率,5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适用24%的税率,对乡镇企业和农牧区的私营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对农牧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个人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退休人员安家费等均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其他税种,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1994年1月颁布了《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暂行办法》。
税收收入 和平解放以来,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税收逐年增加。1952年西藏税收收入为135.6万元,1988年首次突破1亿元。1992年以后,由于健全了各级税收机构,充实了税收人员,加强征收管理工作,使西藏地方税收收入有了新的突破。1994年是西藏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新税制运行平稳,分税制进展正常,各项税收收入实现稳定增长。1993年税收收入突破2亿元,1994年税收收入25943万元。2003年,全区共组织各项收入113036万元,其中税务部门组织收入112451万元,教育费附加完成2225万元,海关代征税款585万元。税收收入完成109639万元,其中增值税完成37487万元,营业税完成42315万元,企业所得税完成16787万元,涉外企业所得税完成10万元,其他各税完成130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