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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建设

2013-04-22 14:23:26来源:西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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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建设 西藏基层政权建设始于1959年。1984年全区建立了2055个乡镇人民政府,在城镇建立了46个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建立了10144个村民委员会。

  1987年西藏调整了村(居)民委员会设置,整顿了村(居)委会下设的治保、调解等群众组织,把全区原有的10166个村委会、37个居委会调整为7410个村委会、68个居委会。2002年全区共有村民委员会6050个,其中拉萨市241个,昌都地区1315个,山南地区595个,日喀则地区1751个,那曲地区1311个,阿里地区128个,林芝地区709个。

  198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西藏自治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走上正规化、科学化、法制化道路奠定了基础。

  1992年自治区民政厅在农牧区广泛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重点转移到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上。区民政厅还在山南地区扎囊县和乃东县开展了试点工作,要求每个地(市)选择一个乡镇,每个县选择一个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到1993年,全区已有5个地(市)、18个县、31个乡镇和222个村委会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1995年民政部召开全国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暨城乡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曲松县东嘎村委会主任格来群佩和八宿县白玛镇日光村委会主任洛松朗杰被命名为“全国优秀村委会主任”,拉萨市城关区雪居委会主任洛桑被命名为“全国优秀居委会主任”。1999年山南地区乃东县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

  到2003年,全区在70个县的622个乡(镇)、5591个村(居)委会开展了村民自治工作,分别占全区县、乡(镇)和村(居)委会总数的95.89%、91.07%和93.8%。全区73个县(市、区)中,乃东县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被自治区命名为“村民自治达标县(区)”的有扎囊县、洛扎县、琼结县、当雄县、达孜县、城关区、亚东县和康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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