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农奴制度 西藏民主改革前,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社会制度。
9世纪末,西藏开始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逐渐过渡。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1959年西藏进行民主改革运动时,封建农奴制被彻底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的最大特点是封建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西藏农奴制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地方政府、贵族、寺院占有和农奴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主的封建剥削制度。
形成 吐蕃王朝崩溃后,残存的旧贵族、地方豪族势力成为各种权力的垄断者,他们利用宗教的控制力量,逐步形成政教合一的封建割据势力,称霸一方。贵族、寺主等高居社会上层,享有并世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权。
10世纪初,乌思藏、阿里、藏北地区原有的和新出现的村落逐渐恢复和发展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原吐蕃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首先,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藏族社会的土地所有制从“王田”发展到由封建农奴主占有。其次,吐蕃王朝全面崩溃后,原吐蕃社会的各阶级、阶层不断分化和转变,出现了新兴的农奴主阶级和农奴阶级。
封建经济形态的确立,造就了一大批新兴的地方世俗领主,原有的奴隶主阶级已经被打破,西藏部分封建农奴主中原出身于较富裕的自耕农民,在阶级分化中依靠比一般奴隶较富裕的经济实力逐渐上升到封建领主的阶级地位。随着宗教社会基础的扩大,一些僧人开始跻身于社会上层,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与地域性封建集团逐步结合,成为新兴农奴主的一部分。这些有权势的大封建农奴主一产生,即具有僧俗联合、政教不分的特色。
从9世纪中叶吐蕃奴隶制政权灭亡后,经过100多年,吐蕃境内出现了封建庄园谿卡,谿卡取代了往昔的农田与牧场,成为藏族封建社会的最早雏形。10世纪末期,纳里速地区首次出现封建领主庄园谿卡。13世纪萨迦地方政权时期,领主庄园制在西藏各地普遍建立,基本上取代了较为普遍的土地自耕形式。世俗封建领主为巩固其势力,与宗教首领互相利用,形成具有世俗势力支持的教派集团。教派之间的互相征战,导致农民失去经济自主权和完全的人身自由权,变成依附于领主的农奴。
13世纪中叶,元朝统一全国后,西藏建立了以萨迦教派为主的地方封建政权,吐蕃地区基本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形态的转化,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强化,藏族地区长期以来分散割据的局面结束。在元朝的直接统辖下,西藏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渐得以确立和发展。元中央政府对西藏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并将西藏各地以领地形式分封给各地领主,赋予其对土地、农奴实际的占有权和管理权。
明代中央政府继承元代制度,将土地、农奴分封给各领主。清代,清政府授予西藏地方最高首领达赖喇嘛西藏地方土地所有权,在由其把土地分封给属下的各领主,从而形成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土地分封等级层次。在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遭受乌拉差役、租税和高利贷多重剥削。
统治阶级地位 西藏统治阶级既是政府官员,又是土地占有者。
西藏世俗贵族主要由大奴隶主的后裔,元明清历代中央政府敕封的公爵、土司的后裔,历代达赖喇嘛封授的贵族,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家族,萨迦法王、昌都帕巴拉和察雅洛登协饶等呼图克图的家族组成,他们掌握着西藏的政治权力。
僧侣贵族包括转世活佛、在西藏地方政府供职的高级僧官、寺院掌握权势的职僧。西藏僧侣贵族和世俗贵族共同构成西藏社会的贵族等级。据民主改革时统计,西藏共有僧俗贵族642户,其中前藏391户,后藏27户,昌都224户。
自从藏传佛教渗透到西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以后,崇拜活佛成为藏传佛教一大特点,逐步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赖和班禅是地位最高的活佛,是前后藏的政教领袖。藏传佛教寺院社会集团同世俗社会一样,其内部的僧人也是等级森严、各有分工。寺院僧侣分成许多等级,活佛、堪布、管家及担任重要职务的僧官是上层僧侣,约占喇嘛总数的4%,他们把持寺院的一切大权,享受更多的封建特权。而占90%以上的广大普通喇嘛无权无势,还要承担一系列封建义务和各种差役。西藏贵族阶层拥有很强的经济力量,每户世袭贵族都有一个到几十个庄园,拥有几百克到几万克土地。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集中在20多个大贵族手中,贵族的地位均是世袭。
封建农奴制的西藏社会等级十分森严,最上层是僧侣,也就是喇嘛,其次是贵族,最下层的是农奴、奴隶。政府官员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他们是西藏的统治阶级。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首领是达赖喇嘛,政教大权都集于一人之手。
土地占有制 自元朝将西藏的行政权交给萨迦封建主管理十三万户后,土地管理权掌握在各万户长手中,萨迦领主实际上对西藏土地没有进行统一管理。14世纪帕竹地方政权时期,绛曲坚赞在西藏推行宗谿制度,设立宗本官员。清代,格鲁派与蒙古汗王联合对土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实行土地分封,出现官家(政府)、寺院、贵族三大领主占有制。1959年前,西藏有土地336万克,农奴114万人,其中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西藏所有土地的38.9%,贵族占24.3%,寺院占36.8%。贵族和寺院的土地为西藏地方政府封赐,属于在地方政府之下的占有权,享有由政府规定范围内的管辖权和经营权。
①寺院土地。土地按寺规的继承办法向下传承。寺院土地分寺院公有庄园及活佛、上层喇嘛个人私有庄园,均来源于政府的分封及贵族的布施。其中公有庄园由寺院选派精干的僧人或上层僧人经营,定期定额向寺院缴纳租税,期满寺院收回,另立契约。私有庄园由活佛或上层喇嘛派专人经营。
②贵族土地。西藏贵族身份为世袭,包括吐蕃后裔、老世家、古老的地方酋长及对格鲁派有功的地方势力和官员。17~18世纪,西藏僧俗贵族各有175家,贵族世家的土地分自营地和薪俸地两种。薪俸地由领主派代理人经营,其组织形式最高为领主,其下为代理人,再下为1~2人担任的监工,领主对代理人每年发放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工资或分其一部分土地耕种。自营地全部收入归领主所有。
③官家土地。官家领主是以达赖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在西藏政体范围内拥有对土地、牧场等主要生产资料和对全体农奴人身的最高占有权。政府除拨给寺院和贵族庄园外,另将部分庄园、牧场拨给其属下各机关和地方宗谿来经营和管理,所得收入上缴,作为达赖、政府机关和部分直属寺院的行政、宗教活动开支。政府机关成为领地的占有使用者,官家(政府)有权分封和没收、调整贵族、寺院的土地,向寺院、贵族及政府各机关直接管辖的领地摊派各自应承担的租赋。
人身依附关系 西藏农奴制的特点是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及对其领地上的农奴有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10~13世纪,西藏各地割据势力间相互进行战争和掠夺,部分农民在战乱中丧失土地,投靠宗教或世俗领主,变成依附的农奴。西藏的农奴阶级占总人口的90%以上,由差巴、堆穷组成,另外在西藏总人口中,还有占人口5%的朗生。在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下降为堆穷,堆穷也可上升为差巴,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朗生。
17世纪格鲁派和蒙古汗王实行土地分封,将居住在领地上的农牧民随领地分封给三大领主,领主与农牧民建立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受当局政权保护。西藏农奴依附在封建领主的强权之下,领主以小块的份地将农奴世代束缚在其管辖下。农奴主对农奴是“不完全占有”,但实际上,农奴主粗暴地控制着农奴的人身,不仅可以随意支配农奴,把他们出卖、抵押,或用来赌博、转让,而且可以对农奴任意施加刑罚,农奴生命毫无保障,农奴主还握有农奴的生、死、婚、嫁权力,农奴没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地租 西藏领主的地租以摊派“差乌拉”的形式实现。差乌拉,简称为“差”,分内差、外差两种。
①内差。农奴向庄园领主及其代理人所支的差。内差的项目十分繁杂,有几十种之多,其主要的是农奴自带耕畜、农具、口粮等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寺院、贵族领主把土地租给农奴耕种,农奴靠份地维持生活,西藏农奴的份地占农奴主土地的25%~30%。内差的数量根据种份地的多少来计算,种10克份地要一个劳动力终年在领主庄园上劳动,占农奴一家全部劳动力的2/3。内差主要由堆穷负担,内差最低剥削率为68.9%,最高为81.5%。自营地全部生产过程所需的劳动由租份地的农奴无偿承担,农奴主在自营地上随意规定和摊派内差,采取各种手段扩大自营地,如增加内差,加重对农奴的剥削,减少农奴用于份地上的劳动;吞并农奴的差岗地,作为农奴的抵债地;没收农奴的开荒地;等等。
②外差。西藏地方政府所派的差,支付外差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需要。主要任务有三个:无偿提供人力、畜力、运送持有马牌的官员和物资,并为他们提供食宿;无偿为官府、寺院充当修建工程的杂役;交纳地方政府所需的一切实物。西藏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各种物资运输依靠人背畜驮,为支付外差,无数农奴在高山峻岭中进行长途转运。一年外差所支差役占劳动力的30%~50%,支付实物和货币占全家收入的20%~30%。此外,还有一种领种马岗地的农奴所支的马岗差。
高利贷 西藏地方政府噶厦设有多个放债机构,历代达赖喇嘛还设有专管自己放债的机构。据1950年达赖账本上放债账目的不完全记载,共放高利贷藏银300多万两,共收利息藏银30多万两。另外,西藏大小寺庙均放高利贷。贵族放高利贷一般都是放给自己庄园里的农奴,放债利息一般占家庭收入的15%~20%。西藏地方政府的高利贷年利率一般为10%~20%;寺庙的年利率一般借钱为30%,借粮为“借四还五”;贵族的年利率一般借钱为20%,借粮为“借四还五”或“借五还六”。
9世纪末,西藏开始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逐渐过渡。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1959年西藏进行民主改革运动时,封建农奴制被彻底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的最大特点是封建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西藏农奴制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地方政府、贵族、寺院占有和农奴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主的封建剥削制度。
形成 吐蕃王朝崩溃后,残存的旧贵族、地方豪族势力成为各种权力的垄断者,他们利用宗教的控制力量,逐步形成政教合一的封建割据势力,称霸一方。贵族、寺主等高居社会上层,享有并世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权。
10世纪初,乌思藏、阿里、藏北地区原有的和新出现的村落逐渐恢复和发展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原吐蕃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首先,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藏族社会的土地所有制从“王田”发展到由封建农奴主占有。其次,吐蕃王朝全面崩溃后,原吐蕃社会的各阶级、阶层不断分化和转变,出现了新兴的农奴主阶级和农奴阶级。
封建经济形态的确立,造就了一大批新兴的地方世俗领主,原有的奴隶主阶级已经被打破,西藏部分封建农奴主中原出身于较富裕的自耕农民,在阶级分化中依靠比一般奴隶较富裕的经济实力逐渐上升到封建领主的阶级地位。随着宗教社会基础的扩大,一些僧人开始跻身于社会上层,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与地域性封建集团逐步结合,成为新兴农奴主的一部分。这些有权势的大封建农奴主一产生,即具有僧俗联合、政教不分的特色。
从9世纪中叶吐蕃奴隶制政权灭亡后,经过100多年,吐蕃境内出现了封建庄园谿卡,谿卡取代了往昔的农田与牧场,成为藏族封建社会的最早雏形。10世纪末期,纳里速地区首次出现封建领主庄园谿卡。13世纪萨迦地方政权时期,领主庄园制在西藏各地普遍建立,基本上取代了较为普遍的土地自耕形式。世俗封建领主为巩固其势力,与宗教首领互相利用,形成具有世俗势力支持的教派集团。教派之间的互相征战,导致农民失去经济自主权和完全的人身自由权,变成依附于领主的农奴。
13世纪中叶,元朝统一全国后,西藏建立了以萨迦教派为主的地方封建政权,吐蕃地区基本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形态的转化,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强化,藏族地区长期以来分散割据的局面结束。在元朝的直接统辖下,西藏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渐得以确立和发展。元中央政府对西藏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并将西藏各地以领地形式分封给各地领主,赋予其对土地、农奴实际的占有权和管理权。
明代中央政府继承元代制度,将土地、农奴分封给各领主。清代,清政府授予西藏地方最高首领达赖喇嘛西藏地方土地所有权,在由其把土地分封给属下的各领主,从而形成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土地分封等级层次。在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遭受乌拉差役、租税和高利贷多重剥削。
统治阶级地位 西藏统治阶级既是政府官员,又是土地占有者。
西藏世俗贵族主要由大奴隶主的后裔,元明清历代中央政府敕封的公爵、土司的后裔,历代达赖喇嘛封授的贵族,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家族,萨迦法王、昌都帕巴拉和察雅洛登协饶等呼图克图的家族组成,他们掌握着西藏的政治权力。
僧侣贵族包括转世活佛、在西藏地方政府供职的高级僧官、寺院掌握权势的职僧。西藏僧侣贵族和世俗贵族共同构成西藏社会的贵族等级。据民主改革时统计,西藏共有僧俗贵族642户,其中前藏391户,后藏27户,昌都224户。
自从藏传佛教渗透到西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以后,崇拜活佛成为藏传佛教一大特点,逐步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赖和班禅是地位最高的活佛,是前后藏的政教领袖。藏传佛教寺院社会集团同世俗社会一样,其内部的僧人也是等级森严、各有分工。寺院僧侣分成许多等级,活佛、堪布、管家及担任重要职务的僧官是上层僧侣,约占喇嘛总数的4%,他们把持寺院的一切大权,享受更多的封建特权。而占90%以上的广大普通喇嘛无权无势,还要承担一系列封建义务和各种差役。西藏贵族阶层拥有很强的经济力量,每户世袭贵族都有一个到几十个庄园,拥有几百克到几万克土地。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集中在20多个大贵族手中,贵族的地位均是世袭。
封建农奴制的西藏社会等级十分森严,最上层是僧侣,也就是喇嘛,其次是贵族,最下层的是农奴、奴隶。政府官员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他们是西藏的统治阶级。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首领是达赖喇嘛,政教大权都集于一人之手。
土地占有制 自元朝将西藏的行政权交给萨迦封建主管理十三万户后,土地管理权掌握在各万户长手中,萨迦领主实际上对西藏土地没有进行统一管理。14世纪帕竹地方政权时期,绛曲坚赞在西藏推行宗谿制度,设立宗本官员。清代,格鲁派与蒙古汗王联合对土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实行土地分封,出现官家(政府)、寺院、贵族三大领主占有制。1959年前,西藏有土地336万克,农奴114万人,其中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西藏所有土地的38.9%,贵族占24.3%,寺院占36.8%。贵族和寺院的土地为西藏地方政府封赐,属于在地方政府之下的占有权,享有由政府规定范围内的管辖权和经营权。
①寺院土地。土地按寺规的继承办法向下传承。寺院土地分寺院公有庄园及活佛、上层喇嘛个人私有庄园,均来源于政府的分封及贵族的布施。其中公有庄园由寺院选派精干的僧人或上层僧人经营,定期定额向寺院缴纳租税,期满寺院收回,另立契约。私有庄园由活佛或上层喇嘛派专人经营。
②贵族土地。西藏贵族身份为世袭,包括吐蕃后裔、老世家、古老的地方酋长及对格鲁派有功的地方势力和官员。17~18世纪,西藏僧俗贵族各有175家,贵族世家的土地分自营地和薪俸地两种。薪俸地由领主派代理人经营,其组织形式最高为领主,其下为代理人,再下为1~2人担任的监工,领主对代理人每年发放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工资或分其一部分土地耕种。自营地全部收入归领主所有。
③官家土地。官家领主是以达赖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在西藏政体范围内拥有对土地、牧场等主要生产资料和对全体农奴人身的最高占有权。政府除拨给寺院和贵族庄园外,另将部分庄园、牧场拨给其属下各机关和地方宗谿来经营和管理,所得收入上缴,作为达赖、政府机关和部分直属寺院的行政、宗教活动开支。政府机关成为领地的占有使用者,官家(政府)有权分封和没收、调整贵族、寺院的土地,向寺院、贵族及政府各机关直接管辖的领地摊派各自应承担的租赋。
人身依附关系 西藏农奴制的特点是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及对其领地上的农奴有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10~13世纪,西藏各地割据势力间相互进行战争和掠夺,部分农民在战乱中丧失土地,投靠宗教或世俗领主,变成依附的农奴。西藏的农奴阶级占总人口的90%以上,由差巴、堆穷组成,另外在西藏总人口中,还有占人口5%的朗生。在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下降为堆穷,堆穷也可上升为差巴,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朗生。
17世纪格鲁派和蒙古汗王实行土地分封,将居住在领地上的农牧民随领地分封给三大领主,领主与农牧民建立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受当局政权保护。西藏农奴依附在封建领主的强权之下,领主以小块的份地将农奴世代束缚在其管辖下。农奴主对农奴是“不完全占有”,但实际上,农奴主粗暴地控制着农奴的人身,不仅可以随意支配农奴,把他们出卖、抵押,或用来赌博、转让,而且可以对农奴任意施加刑罚,农奴生命毫无保障,农奴主还握有农奴的生、死、婚、嫁权力,农奴没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地租 西藏领主的地租以摊派“差乌拉”的形式实现。差乌拉,简称为“差”,分内差、外差两种。
①内差。农奴向庄园领主及其代理人所支的差。内差的项目十分繁杂,有几十种之多,其主要的是农奴自带耕畜、农具、口粮等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寺院、贵族领主把土地租给农奴耕种,农奴靠份地维持生活,西藏农奴的份地占农奴主土地的25%~30%。内差的数量根据种份地的多少来计算,种10克份地要一个劳动力终年在领主庄园上劳动,占农奴一家全部劳动力的2/3。内差主要由堆穷负担,内差最低剥削率为68.9%,最高为81.5%。自营地全部生产过程所需的劳动由租份地的农奴无偿承担,农奴主在自营地上随意规定和摊派内差,采取各种手段扩大自营地,如增加内差,加重对农奴的剥削,减少农奴用于份地上的劳动;吞并农奴的差岗地,作为农奴的抵债地;没收农奴的开荒地;等等。
②外差。西藏地方政府所派的差,支付外差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需要。主要任务有三个:无偿提供人力、畜力、运送持有马牌的官员和物资,并为他们提供食宿;无偿为官府、寺院充当修建工程的杂役;交纳地方政府所需的一切实物。西藏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各种物资运输依靠人背畜驮,为支付外差,无数农奴在高山峻岭中进行长途转运。一年外差所支差役占劳动力的30%~50%,支付实物和货币占全家收入的20%~30%。此外,还有一种领种马岗地的农奴所支的马岗差。
高利贷 西藏地方政府噶厦设有多个放债机构,历代达赖喇嘛还设有专管自己放债的机构。据1950年达赖账本上放债账目的不完全记载,共放高利贷藏银300多万两,共收利息藏银30多万两。另外,西藏大小寺庙均放高利贷。贵族放高利贷一般都是放给自己庄园里的农奴,放债利息一般占家庭收入的15%~20%。西藏地方政府的高利贷年利率一般为10%~20%;寺庙的年利率一般借钱为30%,借粮为“借四还五”;贵族的年利率一般借钱为20%,借粮为“借四还五”或“借五还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