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 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管辖吐蕃地方军政大事的中央机构。
蒙古至元元年(1264)设立,以国师八思巴领之。初名总制院,元至元二十五年(1288)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提议更名宣政院。以帝师统领宣政院事,从一品官衔,用三台银印。宣政院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称元朝四大独立衙门。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由帝师或宣政院举荐的地方僧俗首领担任,由朝廷授职。元代设宣政院并将佛教与吐蕃事务结合起来加以管理,既说明元朝统治者对两者的高度重视,又表明政教合一的吐蕃地方在元代政治方略中的突出地位。
编制 宣政院成立之初,设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等官。宣政院各级官员的编制,随宣政院管理权限的增减经常变动。二十六年置断事官四员,二十八年增佥(qiān)院、同佥各一员,元贞元年(1295)增院判一员,大德四年(1300)罢断事官,十二年减院使一员,至治三年(1323)增院使六员,天历二年(1329)定置院使十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佥院二员、同佥三员、院判三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三员、照磨一员、管勾一员、掾史十五员、蒙古必阇赤二员、回回掾史二员、怯里马赤(蒙古语意为“译员”)四员、知印二员、宣使十五员。宣政院中各级官员的职品:院使为从一品,同知为正二品,副使为从二品,佥院为正三品,断事官为从三品,同佥为正四品,院判、参判为正五品,经历为从五品,都事为从七品,照磨、管勾为正八品。
职责 宣政院主要职责:
①军事征伐。防范吐蕃反叛是宣政院的重要职责,元中央王朝设立临时权力机关——宣政院,并委派高级官员坐镇指挥。对吐蕃的军事征讨,尤其大征伐则要与枢密院商议。宣政院对吐蕃地区的反叛除了军事征讨外,还采用安抚、宣慰等办法进行解决。
②举荐官员。吐蕃地区各机构中的高级官员的任命由宣政院或帝师举荐,皇帝授予金牌、银牌,并委任宣慰使司都元帅、元帅、招讨、安抚、达鲁花赤等。宣政院举荐的官员一般来自朵甘思和朵思麻地区,乌思藏地区高级官员的任命多由帝师举荐。
③管理驿站。吐蕃地区的驿站从朵思麻的丹斗起,到乌思藏纳里速,共设大站31个。由于吐蕃地区地广人稀,道路艰险,站与站之间距离长,为使驿传得以畅通,大臣、使者往来无阻,宣政院也负责管理驿站。
④管理释教。管理全国的释教事务是宣政院的重要职责。
蒙古至元元年(1264)设立,以国师八思巴领之。初名总制院,元至元二十五年(1288)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提议更名宣政院。以帝师统领宣政院事,从一品官衔,用三台银印。宣政院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称元朝四大独立衙门。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由帝师或宣政院举荐的地方僧俗首领担任,由朝廷授职。元代设宣政院并将佛教与吐蕃事务结合起来加以管理,既说明元朝统治者对两者的高度重视,又表明政教合一的吐蕃地方在元代政治方略中的突出地位。
历任院使 宣政院院使由皇帝直接任命,其中绝大多数由蒙古王公贵族和朝廷要员担任。
职责 宣政院主要职责:
①军事征伐。防范吐蕃反叛是宣政院的重要职责,元中央王朝设立临时权力机关——宣政院,并委派高级官员坐镇指挥。对吐蕃的军事征讨,尤其大征伐则要与枢密院商议。宣政院对吐蕃地区的反叛除了军事征讨外,还采用安抚、宣慰等办法进行解决。
②举荐官员。吐蕃地区各机构中的高级官员的任命由宣政院或帝师举荐,皇帝授予金牌、银牌,并委任宣慰使司都元帅、元帅、招讨、安抚、达鲁花赤等。宣政院举荐的官员一般来自朵甘思和朵思麻地区,乌思藏地区高级官员的任命多由帝师举荐。
③管理驿站。吐蕃地区的驿站从朵思麻的丹斗起,到乌思藏纳里速,共设大站31个。由于吐蕃地区地广人稀,道路艰险,站与站之间距离长,为使驿传得以畅通,大臣、使者往来无阻,宣政院也负责管理驿站。
④管理释教。管理全国的释教事务是宣政院的重要职责。